发布日期:2010-03-05 浏览量:99 【字体:
大 中 小】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三款: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