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3-05 浏览量:1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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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七款:因修建设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